院务公开
规章制度
医保政策
政策法规
专题专栏
智慧党建
院长信箱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院务公开 院务公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工作,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特制定如下规定:

1、由防保科组织实施,做好死亡报告卡登记管理工作。死亡报告作为科室质量管理的一项内容。

2、凡病人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死亡或来我院途中死亡者,濒临死亡自动出院的病人,均应 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当班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医生应开具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 书,第三、四联给患者家属,第、二联放在科室报卡箱中,以免遗失。如整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病人家属拿走造成遗失,将作为漏报处理。

3、病人死亡后,各科应如实在门急诊日志、病人出入院登记本登记完整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书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包括背面的调查记录)

4、死亡报告卡由防保科负责回收,并对死亡病例进行网络直报,要求在7天内上报,并将 所有死亡报告卡登记后报送市疾控中心。

5、防保人员每周检査一次门诊办公室的死亡证明登记,每月通过院内网检查病案统计管 理系统中的死亡病人一览表,核对死亡病例报告情况,发现漏报及时督促医生进行补报, 要求报告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