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区基层卫生医疗单位的非在编临时人员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按照“从严控制,计划管理,经费核定,先批后用”的原则,保护劳资双方权益,保证各单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劳动法》与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范围类别
目前,我区基层卫生医疗单位的非在编临时人员主要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等三类人员:
(一)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是指非正式事业职工编制,而在我区基层卫生医疗单位从事医、护、药、技、财等岗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非在编后勤人员是指非正式事业职工编制,而在我区基层卫生医疗单位从事收款、保洁、门卫、食堂等工作的人员。
(三)退休返聘人员。
二、专业人员的聘用条件、聘用方法与管理工作
(一)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完成聘用岗位任务的能力,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紧缺专业的可适当放宽。
3、新聘用的临时人员年龄掌握在40周岁以下,续聘的应掌握在法定退休年龄前。
4、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二)聘用方法
1、专业人员的聘用只限于定编缺员或单位内现有人力无法调剂解决的岗位。
2、已超编、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其现有的聘用临时人员数量也应只减不增、只出不进。鼓励超编人员调往缺编单位工作。调动交流按照原规定执行。
3、确因工作需要,须聘用专业人员的缺编单位,必须按照聘用条件填写好临时用工需求计划表(见附件),报区卫生局核准,然后由人监科负责汇总并组织人员在年中分别进行一次考试、考核、体检等工作,合格的将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急需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先办理有关替补手续。其中紧缺专业且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考核、体检合格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
5、聘用的专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必须报人监科登记备案。
(三)管理工作
1、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承担本单位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使用、培训等责任,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做好日常考勤与年度考核(结果要报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解聘)等工作。
2、各单位对专业人员的工资与奖金发放,应在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方式后进行,防止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做好做差一个样,所需经费由区卫生局根据各单位(区域)编制数在该类人员中进行统筹核拨,合理引导人员从超编单位向缺编单位流动。缺编的,区卫生局按缺编数给予一定金额的拨款;超编的,按超编数第一年核减33%人员经费,第二年核减66%,第三年不予核拔。其它相关福利待遇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已聘用人员,各单位原则上应在2014年10月1日前予以清退或转后勤岗。期间,该类人员的工资待遇发放按每年现行的33%递减。
3、严禁擅自聘用。未经区卫生局同意聘用并备案的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单位不予列支;所造成的劳动纠纷、产生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名誉损害的,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责任。
4、专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用人单位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工资与奖金,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聘用人员不愿续聘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对解聘者,用人单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办理结果均应报人监科备案。
三、后勤与退休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1、后勤与退休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符合有关用工规定,同时要对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人监科备案。否则,在聘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
2、各单位的后勤人员聘用名额,原则上以2010年1月的底数为上限。退休人员的聘用一般应在中医执业医师中返聘。
3、后勤与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待遇由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其管理工作应参照已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局人监科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